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

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民初377号
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堡子村北。
法定代表人:武全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威,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君,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董事长。
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昌公司)与被告山东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鑫源昌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中铁十局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鑫源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计2658元,由原告文水县鑫源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珂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信腾飞
书 记 员 樊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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