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8176号
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琼,女,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沁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秋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