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终554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针对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企业名称“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简称“东道品牌联盟公司”修改为“东道联盟品牌公司”。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王晓颖
审 判 员 宋 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施青云
书 记 员 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