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259号
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丽,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和平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上蔡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和平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品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