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与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8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魏利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沁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垒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沁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解建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道联盟品牌公司)、***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民终554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道联盟品牌公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全文错将东道联盟品牌公司的企业名称“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写为“北京东道品牌联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本案存在根本性的事实认定错误。(二)二审法院未真实记录在案证据情况,采纳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存在严重的错误。(三)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一、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东道联盟品牌公司成立时是驰名商标的事实,涉案商标未经大量的使用,相关公众知悉程度不足,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东道DONGDAO”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四)东道联盟品牌公司在餐饮加盟业务中使用“东道联盟”字样,不会造成任何混淆,二审法院在认定电脑图文设计服务与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的前提下,罔顾商标侵权判定原则中的“混淆原则”,过度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认定“东道联盟品牌公司在餐饮品牌加盟管理服务上使用被控标志的行为构成对涉案驰名商标的侵害”,属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五)二审法院认定“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缺乏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六)二审法院对东道联盟品牌公司突出使用“东道联盟”等字号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七)二审法院认定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使用“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全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八)在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完全没有证据证明其域名“dongdao.net”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二审法院认定“前述域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客观上相关公众容易将含有‘dongdao’的域名识别为与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相关联”,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九)二审判决基本未对东道联盟品牌公司的意见和观点作出任何回应和评述,无法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综上,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适用程序合法。东道联盟品牌公司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正确,即1. 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是否已构成驰名商标;2.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与***公司在餐饮品牌管理服务上使用被控标志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3.东道联盟品牌公司注册并使用与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4.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与***公司注册、使用被控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5.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二审法院根据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的前身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9月16日成立时即在先使用了“东道”作为企业字号以及在2003年4月29日就注册了“dongdao.net”域名并持续使用至今等事实,结合东道品牌创意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荣誉证书等证据,考虑东道品牌创意公司为大量的国家项目、政府机关、大型国企、事业单位、知名企业、餐饮企业、公益事业等提供了品牌创意设计服务并使用了其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综合东道品牌创意公司多次荣获包括国家级荣誉在内的各种荣誉称号,“东道”品牌在国外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理的基础上,认定东道品牌创意公司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在第42类电脑图文设计与制作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进而认定东道联盟品牌公司复制、摹仿第3530231号“东道DONGDAO”商标构成侵权,使用企业名称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与***公司注册、使用被控域名“dongdaounion”和“dongdaolianmeng”及使用东道联盟品牌公司企业名称全称构成侵害不正当竞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相关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东道联盟品牌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道联盟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