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5236号
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3号15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临多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新城工业园区***与厚载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美临多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雒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