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23527号
原告:海南许建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229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南区A栋8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许建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许建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许建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