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339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610875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浪(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72010210055。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26417。
法定代表人:吴秀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810044656。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晶晶
人民陪审员  周良惠
人民陪审员  李兴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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