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
法定代表人:余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孙万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善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湘07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2019年12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8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轮后,无法处置);2019年8月8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9年12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未购买任何保险。
2019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210,38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10,3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杂种业有限公司、武汉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迪松
审 判 员  叶云海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