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614号
申请人: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沙洲巷17号。
法定代表人:余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022243072100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江霞
书 记 员 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