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沙洲巷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