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1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保堤社区沙洲巷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湖南省楚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