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2394。
法定代表人:肖立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21000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15元,共计21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2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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