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581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雨晴,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2394。
法定代表人:肖立华。
委托代理人:狄锡颖,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67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649612375。
法定代表人:张武胜。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缘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毛英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希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