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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2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成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上诉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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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上诉人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程婧审判员潘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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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