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金冠热带雨林健身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301号
原告: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2-3号212。
法定代表人:徐莲芝,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沈阳金冠热带雨林健身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8号。
原告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冠热带雨林健身休闲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已减半)元,由原告辽宁天宇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