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信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仁寿县信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1722号

原告:***信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林镇陵州二段民心巷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62379191H。

法定代表人:万勇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林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94620509A。

法定代表人:杨芳。

原告***信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网贸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6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网点建设合同》,约定被告将威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首批7个网点建设发包给原告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有164046元工程款没有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加工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可将违约方诉讼至法院进行仲裁解决。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原、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雪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