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1513号
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委会北1500米(通州区北空第二副食品生产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大口屯镇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诉被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建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铁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铁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三千三百九十八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