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5711号
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任汉涛,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张心,经理。
申请人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与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提起反诉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出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相关工程款,并驳回了申请人的反诉请求等。现申请人仅对法院判决其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上诉,未对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的内容提起上诉。
根据被申请人请求,结合案件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鞠丽雅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