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113号
原告:**如,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彩建筑装饰(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TGEE79),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2号13号楼256室-1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彭信春,经理。
被告: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58105834L),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1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心,经理。
被告:天津星艺创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L7U06D),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6号楼309-19。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经理。
被告:张建强,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6号楼309-19。
原告**如与被告星彩建筑装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彩公司)、天津坚石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石公司)、天津星艺创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艺公司)、张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7573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日,**如与星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如施工完成后,星彩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故**如将四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与星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老油压车间改造窗户更换”。经本院询问**如,其表示主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为对车间的窗户进行制作并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进行工程建设。所谓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如陈述的窗户制作和安装显然不属于工程建设行为,因此虽然其与星彩公司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与星彩公司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因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鉴于**如与星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如协商无法解决,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即星彩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傅 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子珺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