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新智科技有限公司

湛江市新智科技有限公司、冠业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803民初2305号 原告:湛江市新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79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6061679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明月,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业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12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7792320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湛江市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智公司)与被告冠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明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1368.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算:以3313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至2022年4月12日至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违约金为12704.52元;自2022年4月13日起以28136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为4694.16元);诉讼标的合计29876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10528),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台艾默生罗斯蒙特雷达液位计(总价为329211.7元)、5台艾默生罗斯蒙特多点温度计(总价为28034.3元)、2台艾默生罗斯蒙特压力变送器(显示模块)(总价为4000元),以上合计473383.2元。其中《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电汇形式,30%预付款,70%尾款发货前付清”、第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合同双方同意应在买方(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原告支付30%预付款142015元,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所有产品。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发货前付清70%尾款,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于发货后的2022年4月13日向原告支付尾款50000元,尚有281368.20元至今未支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虽然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上述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1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即年利率3.85%基础上加收50%为年利率5.775%。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以3313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违约金为12704.52元;自2022年4月13日起,以28136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为4694.16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 被告冠业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新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副本、被告企业信息、《买卖合同》、送货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催款函等证据,被告冠业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件,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新智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28日,冠业公司(买方)与新智公司(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10528),主要约定:冠业公司向新智公司购买5台艾默生罗斯蒙特雷达液位计(总价为329211.7元)、5台艾默生罗斯蒙特多点温度计(总价为28034.3元)、2台艾默生罗斯蒙特压力变送器(显示模块)(总价为4000元),以上合计473383.2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形式,30%预付款,70%尾款发货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冠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新智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预付款142015元。2021年8月16日,新智公司将所有货物交付冠业公司。2022年4月13日,冠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新智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货款50000元。***公司多次催要,冠业公司拒不清偿剩余货款。新智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新智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员工***与冠业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从2021年8月26日开始,***多次向**发送微信消息催促尾款支付事宜。 庭审中,新智公司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货前付清尾款,因冠业公司称着急用货,在冠业公司还未付清尾款的情况下,新智公司基于对冠业公司的信任委托厂家发货。新智公司明确主张从2021年8月2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另查明,2021年8月2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诉讼过程中,新智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冠业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冠业公司名下其他财产,申请保全的数额为298766.88元。新智公司为此预付财保保全申请费2013.8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清尾款70%尾款。冠业公司依约支付了30%预付款,而新智公司交付货物后,冠业公司只支付部分货款,未能清偿所有货款,显属违约。新智公司要求冠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81368.2元(473383.2元-142015元-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双方约定发货前付清尾款,新智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发货,冠业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才支付部分货款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新智公司在庭审中明确逾期付款损失按2021年8月26日即新智公司催促冠业公司付款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即年利率5.775%(3.85%×1.5)符合法律规定,冠业公司对此亦未提出抗辩意见,故对新智公司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冠业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以331368.2元(473383.2元-142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13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被告冠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冠业石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新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13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以3313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13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13.83元,共计4904.58元,由被告冠业石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湛江市新智科技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4904.58元,被告冠业石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904.58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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