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华铁通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81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华铁通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8825272-0。

法定代表人曹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俊、徐樟鲁,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江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69827816-9。

法定代表人杨肖军,公司经理。

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㈠、义务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解除2013年3月8日签订的《江山锦绣大酒店弱电工程施工合同》;㈡、义务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8064.55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㈢、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义务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438064.55元在江山锦绣大酒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江滨北路198号房地产已经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华铁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林

审 判 员  徐善法

代理审判员  邱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