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档案学校、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289号
原告:四川省档案学校,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友谊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颜庆,经理。
原告四川省档案学校与被告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档案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档案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梅
书 记 员  叶荫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3289号
原告:四川省档案学校,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友谊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颜庆,经理。
原告四川省档案学校与被告成都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档案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档案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梅
书 记 员  叶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