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射洪执字第67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正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洪城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正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正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正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正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6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依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