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

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517号
原告: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御园峰会**-1-1-708。
法定代表人:浦振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俊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18元,由原告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 三月 四日
书 记 员  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