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2民初2012号

原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和东平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住赤峰市新城区御园财富大厦B座7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泽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