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0115民初5211号
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国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160号高科一号C栋1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41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互联网接入服务费125,838.7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125,838.70元为本金从2016年05月3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为66,820.35元,上述金额合计192,659.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用125,838.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125,838.70元为基数,按每日1‰,从2016年05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2.00元,减半收取2,076.00元,诉讼保全费1,483.00元,合计3,559.00元;由被告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