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3734号
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毕节路53号贵阳科技大厦1层1号、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54947402。
法定代表人:李卫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温泉旅游城“未来方舟”项目G6组团负4层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9971XG。
法定代表人:王昌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22,672.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2,672.2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先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川平
书 记 员 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