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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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2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毕节路53号贵阳科技大厦1层1号、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1幢201、301。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涵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大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安大道凤凰城C区12#楼1-303。
法定代表人:滕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96号6栋6-3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邓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钰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工业集中区新城西路7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镇西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樊卫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上诉人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大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海钰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众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莫爱萍
审判员王亚平
审判员张颖璐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阮伊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