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天华大厦****。
负责人:范建江,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谯海,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旭云,贵州黔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雷,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高科******/div>
法定代表人:李卫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文,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河东新区休闲区路v>
负责人:曾祥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谯海、王春雷、***、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力创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沿河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铁通贵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铁通贵州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谯海主张其帮忙拉线,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谯海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帮忙拉线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春雷在庭审中陈述,其在看到谯海试图攀爬围墙时,曾严厉喝止谯海,并警告谯海“爬墙危险,不要攀爬,赶紧下去”,由此可见,王春雷不仅没有主动要求谯海帮忙,反而有明确拒绝谯海帮忙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王春雷、***没有明确拒绝,系认定事实错误。铁通贵州分公司与中移沿河公司签订《贵州移动网络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中移沿河公司将涉案业务发包给铁通贵州分公司施工,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铁通贵州分公司与贵州力创公司签订《网络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不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转包情形,是否违反铁通贵州分公司与中移沿河公司的合同约定,铁通贵州分公司是否应向中移沿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系铁通贵州分公司与中移沿河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铁通贵州分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与本案无关,认定铁通贵州分公司存在违约过错,继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即便认定铁通贵州分公司存在违约过错,本案属于侵权事故,铁通贵州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铁通贵州分公司将劳务发包给贵州力创公司的行为,与谯海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谯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其攀爬平台的行为存在高度危险性,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甚至在王春雷出言制止后仍无视危险爬上平台,其行为应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至少是主要原因。贵州力创公司具备承接涉案业务的“电信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网络维护”等相应资质,铁通贵州分公司与贵州力创公司签订《网络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协议约定:因涉案业务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贵州力创公司全部负责。谯海的损失,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由贵州力创公司独立承担。一审判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错误,谯海未主张鉴定费,一审判决铁通贵州分公司承担鉴定费,超出谯海的诉讼请求。谯海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案被扶养人有数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认定标准金额过高。
谯海、王春雷、***、贵州力创公司二审未答辩。
中移沿河公司二审未作陈述。
谯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审被告赔偿谯海医疗费88,643.43元、误工费65,844元、护理费10,285.60元、交通费1,168.50元、住宿费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营养费8,600元、残疾赔偿金315,9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4,476.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取出内固定)9,000元,共计743,686.03元;二、本案受理费由原审被告负担。后续治疗等费用待发生后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移沿河公司将其宽带安装施工业务发包给铁通贵州分公司安装施工,约定铁通贵州分公司不得将宽带安装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执行,而铁通贵州分公司又将其承包的宽带业务安装施工转包给贵州力创公司安装施工。王春雷、***是贵州力创公司的员工,贵州力创公司为王春雷、***等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金。2018年12月18日,王春雷、***去为谯海家内安装宽带,在安装过程中,宽带光缆线搭在了谯海房屋前方一幢四米多高的小房(原漏煤用的建筑物)板面上,谯海遂翻上去拉光缆线,不慎从板面上一个洞口掉下去受伤,***急忙去叫杨某来帮忙抬谯海,杨某又叫王秀军来帮忙,王春雷、***与杨某、王秀军四人用板板将谯海抬起来,并抬到救护车上拉到沿河县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2月18日18时52分,谯海被接到沿河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L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AO分型;2、T11椎体骨折;3、腰椎退行××变。2019年1月14日,谯海出院,住院治疗27天,总费用56942.09元,谯海自负9750.98元,另支出门诊费928.20元。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2日,谯海又到沿河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总费用6379.29元,谯海自负262.50元。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2日,谯海再到沿河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5天,总费用10748.57元,谯海自负1391.16元。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2日,谯海再次到沿河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9天,总费用7559.79元,谯海自负7559.79元。2019年1月17日,谯海到西南医院检查,支出检查费、药费3393.60元。2019年9月16日,谯海到贵州省人民医院检查,支出检查费、药费2351.49元。2019年9月16日,谯海到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支出检查费、药费501元。
2019年9月23日,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铜医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72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谯海外伤致脊髓损伤的情形属于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谯海内固定取出费用为玖仟元;3、被鉴定人谯海误工时限150日、护理时75日、营养时限75日。谯海支出检查费、鉴定费2,042.41元。谯海前后共计住院治疗86天,住院期间自负的医疗费和出院后的检查费、药费、鉴定费共计28,181.13元。
谯海之女谯赛雪,2003年5月29日出生,未婚,住沿河县。谯海之子谯怀意,2005年2月20日出生,住沿河县。谯海之妻健在。谯海之父谯思华,1946年2月8日出生,住沿河县。谯海之母安远珍,1948年2月28日出生,住沿河县。谯海之父母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
谯海有关费用赔偿的计算,按农村居民我省上年度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谯海的赔偿项目为:医疗等费用和鉴定费28,181.13元、误工费21,397.40元、护理费8,97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新规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15,920元、后继治疗费9,0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100元、住宿费酌情考虑700元、精神抚慰金酌情考虑2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为55,326.67元(谯赛雪4,149.50元;谯怀意12,448.50元;谯思华16,598元;安远珍22,130.67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4元、病历复印费50元,上列各项费用共计470,84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春雷、***拉的宽带光缆线搭在了谯海房屋前方一小房(原漏煤用的建筑物)的板面上,谯海遂翻到小房板面上帮忙拉线,不慎从小房板面上一洞口掉下受伤,这一事实有证人杨某证实,还有王春雷与谯海妻子的通话录音佐证,以及谯海的陈述印证。谯海帮忙拉线,王春雷、***没有明确拒绝,谯海在拉线过程中受伤,王春雷、***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春雷、***系贵州力创公司的员工,安装宽带光缆是执行用人单位贵州力创公司的任务,所以,谯海的损失应由贵州力创公司赔偿。因中移沿河公司将其宽带安装施工业务发包给铁通贵州分公司安装的协议中,约定铁通贵州分公司不得将宽带安装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执行。铁通贵州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宽带安装施工业务转包给贵州力创公司安装施工,存在违约过错,对谯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谯海作为成年人,明知小房有四米多高,小房板面上有两个洞口,存在高度危险性,不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径直翻上去帮忙拉线造成损伤,谯海自身也有过错,应减轻铁通贵州分公司、贵州力创公司的责任。因此,贵州力创公司承担40%的责任,铁通贵州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谯海自己承担30%的责任,故由贵州力创公司赔偿谯海各项损失费470849.20元的40%,即188339.68元,由铁通贵州公司赔偿谯海各项损失费用470849.20元的30%,即141254.76元。谯海超过部分的请求,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中移沿河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贵州力创公司称其与铁通贵州分公司系劳务派遣关系,代铁通贵州分公司发工资、代交社保金的辩称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谯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8339.6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赔偿谯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1254.7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36元,减半收取5618元,由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1818元,谯海负担18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如何认定谯海受伤的原因,铁通贵州分公司对谯海受伤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2、一审认定谯海的各项损失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铁通贵州分公司认为谯海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帮王春雷拉线的行为,谯海无视王春雷的制止爬上平台,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根据谯海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系谯海之妻与王春雷的对话,王春雷对该对话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从对话的内容可能证明,王春雷拉线过程中,线被卡到房角,谯海就到小房板面上帮忙拉线,不慎掉下受伤,结合证人杨某证实“一个不认识的人叫我帮忙救人,称有一个人掉在砖洞里去了,我就问怎么掉进去的,他说‘帮我们拉线掉下去的’,我又叫一个人帮忙拿板板抬上来”,能够证明谯海系帮王春雷拉线受伤的事实。中移沿河公司将其宽带安装施工业务发包给铁通贵州分公司,铁通贵州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宽带安装施工业务转包给贵州力创公司安装施工,王春雷是贵州力创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接受谯海的帮忙,谯海与贵州力创公司构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贵州力创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在其没有明确拒绝谯海帮工的情形下,对谯海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铁通贵州分公司主张其与贵州力创公司签订《网络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不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转包情形,铁通贵州分公司是否违反与中移沿河公司合同约定与本案无关。虽然中移沿河公司与铁通贵州分公司签订的《2016-2018年贵州移动网络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铁通贵州分公司不得将宽带安装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执行,铁通贵州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宽带安装施工业务转包给贵州力创公司施工,存在对中移沿河公司的违约过错。案涉工程属于贵州力创公司经营范围,谯海的受伤系为贵州力创公司帮工造成,铁通贵州分公司的转包行为与谯海的受伤并无因果关系,且铁通贵州分公司与贵州力创公司签订《网络代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贵州力创公司在代维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损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由贵州力创公司全部负责,故铁通贵州分公司不应承担谯海损失的赔偿责任。谯海本人系在自己家从事帮工行为,对环境更为熟悉,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查明的情况以及贵州力创公司、谯海的过错责任,认定贵州力创公司承担谯海损失70%的赔偿责任,谯海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焦点2,一审法院认定谯海的损失:医疗费和鉴定费28,181.13元、误工费21,397.40元、护理费8,97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4元、病历复印费50元,各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现已不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标准,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谯海受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15,9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显然该金额并未超过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因谯海对此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认可,故对此予以确认。一审认定谯海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认定标准金额适当,予以维持。谯海的损失共计470,849.20元,根据前述责任比例,由贵州力创公司承担329,594.40元赔偿责任,谯海自行承担141,254.8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铁通贵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17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谯海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病历复印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29,594.40元;
三、驳回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6元,减半收取5,618元,由谯海负担1,700元,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谯海负担1,000元,贵州力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静云
审判员 龙 俊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陆茜
书记员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