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新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潘胜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新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近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3执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新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达成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绍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相丽
书 记 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