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6599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三号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国昇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112。
法定代表人:冯一男,经理。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昇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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