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国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7330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律廷,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国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瑶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龙,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国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闻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俞 丹
书 记 员 黄孜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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