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2592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三号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聂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娟,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工企危服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古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海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工企危服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工企危服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