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21民初836号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三号3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东进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道栖谷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东进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昇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