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9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1幢1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费功全,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盐桥北路78号-12(藏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平,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019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海天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879266.67元,申请执行费79279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持有的西藏源泰能源销售公司42.5%的股权,但该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和平名下位于河东区(不动产权证号:10××33)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