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异13号
案外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号*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费功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凤栖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号综合办公楼***室。
法定代人:康兴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与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于2019年4月2对本院查封位于昌吉高新区西北角三层综合办公楼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称:案外人是通过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中以最高竞价44143870元取得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昌吉高新区西北角的房产设备等全部财产,包括法院查封的房产,故对本院查封房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不同意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系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案外人竞拍时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
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与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作出(2017)新230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一、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5689元;二、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利息损失9773元;本案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新兴自动控制电器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8)新2301执3354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11月26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2】第XXXX号)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
本院另查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新疆嘉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疆昌吉高新投资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环科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查封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昌吉高新区西北角的房地产及设备等全部财产【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昌市国用(2012)第201204**号,地号08-004-00066,面积为121288.33平方米,其他详见查封清单】委托评估拍卖,并作出(2017)新23执44号之三执行裁定:一、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昌吉高新区西北角的房地产及设备等全部财产【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昌市国用(2012)第201204**号,地号08-004-00066,面积为121288.33平方米,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所有,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外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通过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竞得执行标的物,故案外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已拍卖取得执行标的物成交裁定为由排除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吉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产权证号:(2012)第XXXX号】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莉莉
审判员 邵丽新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