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黑1081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印建佳,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廷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接到申请后,并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进行书面审查,发现本案申请时间未到申请时限,应不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绥)环罚[2018]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单国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月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