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三组团西城区公寓A20幢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臧廷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思佳
书记员张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