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三组团西城区公寓A20幢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臧廷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思佳
书记员张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