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民初66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
被告: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宁市绥阳镇沥青站。
法定代表人:臧廷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普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