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6951号
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6836794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原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751734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金42万元或者相应的财产,其提供了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作为财产线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财产线索的财产依法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