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69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6836794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原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3751734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做出(2019)鄂0115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11月1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