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7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胡家墩群联村。
法定代表人:胡子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原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鄂0107财保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武汉市盛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据此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18,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红丹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