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民初2825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5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941元(欠付的148000元工程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十计算,欠付的7500元工程款的违约金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起诉至实际支付期间的违约金另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渭南市正业电梯有限公司,2017年9月13日变更名称为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两份《电(扶)梯安装质量协议》,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承揽渭南第二医院维修改造工程医疗综合楼和渭南市小寨小学的电梯安装工程,分别约定工程价款为370000元和15000元,由原告负责完成安装并于2018年8月23日验收合格,但被告一直未能依约付款,经原告一再催促,被告才陆续支付2295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155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电梯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电(扶)梯安装质量协议》内容为电梯安装,双方因电梯安装及价款支付产生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原、被告虽然在上述协议中对管辖作了约定,但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正业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望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薛 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