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547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7617180K。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滨江俊园二期25幢二单元27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路。
被执行人: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58489436。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店3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自2019年5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支付方式为自行给付,在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全部款项。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被执行人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据此,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5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