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4903号
原告: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7617180K。
法定代表人:王之路,职务: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滨江俊园二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95848943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昆明科技创新园。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宴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观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