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雄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鑫科技有限公司、云南随身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1587号
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滨江俊园二期25幢二单元2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77617180K
法定代表人:王之路,总经理。
被告:云南随身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翠湖南路尽忠寺坡翠丽东苑B幢3单元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00359B
法定代表人:黄道章,董事长。
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随身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鑫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会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 荣
书 记 员 段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