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49号
原告: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县前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吴良孟,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原告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愫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