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执7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凝香路1号D1幢,组织机构代码:254505412。
法定代表人吴良孟。
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淇大道中中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8060518。
法定代表人杨玉。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5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5810元及利息损失(以1581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37.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委托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地籍区002地籍子区铁西区中华路北段西侧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无公积金信息、无其他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3月17日,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合计0元。
鉴于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鹤壁朝歌棉纺有限公司、王凤、王竹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5执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志法
审 判 员 倪新克
审 判 员 章 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