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某某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4民初7964号 原告: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计4696元,由原告青岛新都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