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0民初6921号
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7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248号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被告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合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